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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2、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后二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后二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独立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