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5〕1号公布。该《解释》共35条,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而制定的。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令第23号发布施行。最新管理规定全文包括总则、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罚的监督管理、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4月15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共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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