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
凡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者,除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各审判庭接谈外,均由我处接谈。不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由我处依照“归口”接待的原则,动员其到有关部门反映;如有必要,经领导同意后,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同意,研究制定的,于2020年7月15日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为保护债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强化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约束,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该规定有五大部分,包括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共二十四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6月28日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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