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该规定有五大部分,包括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共二十四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9月30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6月28日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通过建立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日常联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法治国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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