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1日印发并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是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是为让中外当事人享受到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规定。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本意见分为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共六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15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的法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当如何开展说理工作,对于增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立卷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04月25日发布,自1980年04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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