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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