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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计算的规定

时间:2022-11-14 02:09:48 浏览:126次 来源:律师之家整理
  在现实生活中,众所周知拘押的类别有多种,主要包括了刑拘,可是拘押时间一般都需要依据案件性质而决策。那麼刑事拘留期限测算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协助我们更快的认识相关的法律法规,律师之家我梳理了相应的內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拘留期限测算的要求  (一)...

  在现实生活中,众所周知拘押的类别有多种,主要包括了刑拘,可是拘押时间一般都需要依据案件性质而决策。那麼刑事拘留期限测算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协助我们更快的认识相关的法律法规,律师之家我梳理了相应的內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拘留期限测算的要求

  (一)增加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测算问题

  在增加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测算中经常发生的不正确是限期测算不精确。审理案件企业通常将刑拘的当日测算以内,造成对全部刑拘期内少测算1日的状况产生。

  恰当的计算公式是:刑拘是以日为计算单位并且期内逐渐之日算不上在期内之内,即从期内逐渐的次日测算。期内的期满以法律规定期内日数的最后一日才行。例如,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拘,从第2日逐渐测算,限期期满日期是4月4日;假如增加刑拘4日的,限期期满日期是4月8日;假如增加刑拘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增加27日),因为4月份仅有30天,限期期满日期是5月1日。

  (二)路程時间是不是从拘押期内扣减问题

  路程時间是不是要测算在拘押期内内存有一种错误观点,觉得押送中途的时长不可算刑事拘留时间,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要求期内的時间不包括路程上的時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律规定期内不包括路程上的時间”就是指,1、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向被告方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机关司法部门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中间传送诉讼文书在路程上所占有的時间;2、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从外地拘押、拘捕嫌疑人抓捕归案,审讯、通告等期内理应将路程中的時间扣减。此外,从法律的精神实质考虑,拘押、拘捕实质上是限定人身自由权的个人行为,押送的历程也是限定人身自由权的全过程。因而,在预估拘押、拘捕期内时,理应将押送路程時间包含以内。

  (三)拘押期内期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不是理应延期问题

  依据六机关单位《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要求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要求,针对被拘留的嫌疑人的期内,理应在拘押期内期满之日才行,不可因节假日日而增加拘留期限。

  (四)在拘押期内,发觉嫌疑人另有关键罪刑的,是不是再次测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要求,在侦察期内,发觉嫌疑人另有关键罪刑的,自发觉之日起按照此方法第124条的要求再次测算侦查羁押期限。针对此条的适用,要掌握一点:侦察的限期以“对嫌疑人拘捕后”逐渐测算,而不是“对嫌疑人拘押后”逐渐测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公安部门侦察的案子,从接到人民法院批捕决策之日具有侦查终结移交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之日止。因而,嫌疑人被拘捕后看到另有关键罪刑的,自发觉之日起,再次测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押期内,发觉嫌疑人另有关键罪刑的,不可以再次测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有关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時间的折抵问题

  针对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時间是不是可以互相折抵问题,理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各自解决。

  针对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的状况,依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要求,公安部门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全过程中,发觉同一违纪行为涉刑的,假如刑事案件早已做出处理决定,理应优先撤消行政处罚法,再变为刑事案申请办理。对合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范的刑拘标准的,可以对嫌疑人采用刑拘对策。治安拘留和刑拘特性不一样,治安拘留是对违背治安管理处罚规章的人采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对策,而刑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确保刑事诉讼法主题活动的顺利开展,避免嫌疑人再次伤害社会发展,对嫌疑人采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時间不可以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针对刑事案变为刑事案件的状况,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假如侵权人依规被刑拘的情形与被治安拘留的个人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拘的時间理应折抵治安拘留時间。但要是被刑拘的时间段已超出治安拘留限期的,不会再给与治安拘留惩罚。

刑事拘留期限计算

  二、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要求是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要求,刑拘的时间段有三种:(一)针对被拘留的嫌疑人,通过核查觉得必须拘捕的,理应在拘押后的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核查准许。

  (二)增加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核查批捕的時间,在原来三日基本上增加一至四日。在司法部门实际中特殊情况一般指嫌疑人的个人行为组成了违法犯罪的重要行为,但案情并未查清;案件繁杂、直接证据原材料的搜集尚不能报请批捕的;做为评定案子客观事实的关键直接证据的鉴定结论并未做出,危害明确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针对流窜作案、多次犯案、结伙作案的重要嫌疑人分子结构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审核审批的时间段可以增加至三十日。在其中流窜作案就是指跨地区、县所管范畴持续犯案,或是在居所犯案后逃走到外市、县再次犯案;多次作案就是指三次以上犯案;结伙作案就是指二人以上一同犯案。

  三、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有期徒刑么

  在判处以前,若是犯罪嫌疑人有先被关押,即被刑拘或是拘捕的,那麼拘押期内或是拘捕期内的時间,在判处以后也是会测算在有期徒刑内。

  依据相关要求,下列的酷刑拘押期内的时间段都测算在有期徒刑内:

  (一)《刑法》第四十一条管控的有期徒刑,从宣判实行之日起测算;宣判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二日。

  (二)《刑法》第四十四条拘留的有期徒刑,从宣判实行之日起测算;宣判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三)《刑法》四十七条刑期的有期徒刑,从宣判实行之日起测算;宣判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以上便是律师之家我为您详解有关刑事拘留期限测算的規定的相应专业知识,总的来说,在增加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测算中经常发生的不正确是限期测算不精确。假如您以及其余的法律问题,热烈欢迎资询律师之家,大家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释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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