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过世后的人要开展死因的确认状况下,必须开展对遗体医疗事故鉴定,查询评定結果,那麼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必须遗体吗?为了更好地协助我们更快的认识相关的法律法规,律师之家我梳理了相应的內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病人身亡且必须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开展的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必须验尸。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病人身亡,医患关系彼此被告方不可以明确死亡原因或是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理应在病人身亡后48小時内开展验尸;具有遗体冻存标准的,可以增加至7日。验尸理应经逝者直系亲属允许并签名。
验尸理应由依照相关要求获得对应资质的组织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开展。担负验尸每日任务的组织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有开展验尸的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异议彼此被告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工作人员参与验尸,还可以委派代表观查验尸全过程。回绝或是推迟验尸,超出規定時间,危害对死亡原因判断的,由回绝或是推迟的一方负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处理如下所示问题:
(一)该诊疗程序流程、服药等层面否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为准则;
(二)病史材料是不是存有仿冒、伪造等印痕;
(三)诊疗过错个人行为与人身伤害赔偿不良影响中间能否存有逻辑关系;
(四)定点医疗机构或是其医护人员的过失水平;
(五)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处理的其它问题。
(一)人民法院授权委托;
(二)卫生行政部门转交;
(三)病人自己;
(四)身亡病人的直系亲属,次序为: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兄妹。
(五)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纠纷是有关于医院门诊和患者亲属中间出现的争端问题,必须开展该技术鉴定才能确定义务担负。以上便是律师之家我为您详解有关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必须遗体吗的相应专业知识,假如您以及其余的法律问题,热烈欢迎资询律师之家,大家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释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