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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时间:2019-03-22 18:22:27 浏览:118次 来源:律师之家整理
《海诉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直以来始终巩固我国经济基础的并不仅仅是陆地上的各行各业,在我国范围内海洋上的行业也为经济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而既然海域上有经济贸易的发生就一定会出现商业上的法律纠纷。那么我国法律对特殊的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呢?

一、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规定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省与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省市合至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城陵矶、武汉、、、、、、、、、、等主要港口。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类似于陆地地区产生的商事案件种类,在海上领域发生的商事案件除了地域上有所区别以外几乎都是一样的,所以对于海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也可以直接参照普通的商事案件。若对海事海商案件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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