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决心与态度,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按照“两高两部”相关意见的要求,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2017年1月25日以环环监[2017]17号文联合研究制发,目的是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 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 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 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 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现提出《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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