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分为总则、出租、对外投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四十五条,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居住证的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10日发布的《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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