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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行卫健字(89)2号文的几点说明

根据北京地区医院现有的医疗条件,在执行卫健字〔1989〕2号文的过程中,按以下精神掌握。

  •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 文       号:卫健局[1990]第1号

  • 颁布时间:1990-02-01

  • 实施时间:1990-02-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享受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及直属局的正职司局长。

2.事业单位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职称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由于医疗承受能力有限,当前只办理1985年底之前取得正高级职称者。

3.没有正副之分的高级职称者,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1986〕165年《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精神办理。

二、1989年10月以后任命的国营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主要领导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待方案拟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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