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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

刑事诉讼 39人阅读

遗 嘱

立遗嘱人:宋英花,女,194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2号2栋****房,身份证号码:略。

本人宋英花,今年69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本人文化水平不高书写字迹不清晰,由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姚忠仁律师代本人打印本遗嘱,由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场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本人继承我老公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单元***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邕房权字第**4号,建筑面积126.46平方米)由本人女儿宋学兰(女,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全部继承。

2、本人继承我老公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单元***房的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126.46平方米)附属杂物房由本人女儿宋雪兰(女,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全部继承。

3、除上述房产外,本人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4、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方大庆、遗嘱继承人宋雪兰各保管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

2014年8月13日

代书人:

证明人:

在场人:

附:1、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继承房屋附属杂物房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