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谅 解 书
2011年受害人王某与被告人田某、崔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 受害人王某的伤害程度经公安机关法医科鉴定为轻伤,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田某、崔某提起公诉,现在被告人田某、崔某对受害人王某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40000元。受害人王某认为田某、崔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造成了本人的身体伤害,但被告人田某、崔某均能认识到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认罪悔过,并且对本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本人对被告人田某、崔某行为已经谅解,为此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对被告人田某、崔某的刑事责任追究。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受害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