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潍坊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被申请人:潍坊xx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潍坊市xx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2000元;
二、请求依法支付双倍工资22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四、请求依法支付失业金876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2月8日在潍坊xx美食娱乐有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7月12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直未能上班。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 致
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刘某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