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XX,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街道温泉小区8居民小组X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6022XXXX。联系电话1828185XX
被申请人:大竹县供销社建筑公司,地址:大竹县竹阳镇北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联系电话:1340819XX
申请请求: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理由:
2013年被申请人承包了位于大竹县团坝镇江卫新村的房屋修建工程,被申请人招用申请人从事外墙贴砖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2013年11月21日下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受伤,在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申请人向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仲裁,望依法支持仲裁请求。
此致
大竹县劳动争议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