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X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12月29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双马村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21229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为止。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诉讼费82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1240元。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履行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
4、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之夫王XX借申请人周XX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王XX借原告40000元用于鲜鱼楼生意周转,于2013年5月20日还清,并约定如逾期不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申请人告多次要求王XX返还,一直未还。王XX于2013年6月5日早上因饮酒去世,于是原告要求被申请人(王XX的妻子)偿还债务,被申请人对该事实予以否认。2013 年8月22日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并从 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为止。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82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 1240元。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