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0xxxxxxxxxxxxxxx,现住xxxx市xxxx区xxxx号xxx小区高层xxx室。
被告:深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负责人: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占有原告车辆;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通过被告在社会上宣传的贷款广告与被告取得联系,于xxxx年xxx月xxx日与被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xxx万元,原告以其自有车辆(该车辆为帕萨特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为xxx)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xxxx年x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原告得知被告没有向社会发放贷款资质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贷款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协商,主张将被告剩余借款一次性偿还给被告,被告将抵押车辆归还给原告,但至今协商未果。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