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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 19人阅读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1月9日,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樟树堰村8社XX号,经常居住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三家村综合XX批发市场,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20109XXXX,手机:1598793XXXX。

被申请人: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3日,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樟树堰村8社31号,经常居住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三家村综合XX批发市场,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51013XXXX,手机:1341939XX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2014)船山民初字第141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户籍所在地均在遂宁市船山区,但一直都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居住,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区分局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颁发的《云南省居住证》明确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此居住时间至少是从2012年3月5日至今,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在此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此处应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因而本案依法应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希望准许为谢!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