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区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XXX市XXX镇XXX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利息4500元(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止)、违约金13500元(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总计118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止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产生的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和借款收条一份,约定2014年5月13日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庭,请求判如所请。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