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文号:A2012010
致:xxxxx公司 饰品部
自:xxx公司法务专员
时间:2012年8月25日
内容:关于与大xx集团(郑州)商贸有限公司《联销合同》(0009xx)的审核意见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现就《联销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出具下列法律意见:
一、建议在今后的贸易行为中及时续签书面合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7.4项中,关于甲方业务管理制度能明确约定较好,我方违反甲方秩序,到何种程度甲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明确,避免对方滥用合同解除权。
三、7.5中甲方对我方产品价格予以调整的约定建议明确调整的程度、范围。
四、7.11中甲方“多次”催促,建议明确约定次数。
五、8.6中我方违反三包受到客户投诉的条款,建议约定达到几次后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以免对方滥用合同解除权。
六、14.1争议解决地如能协商为对我方较为有利的法院较好,有五个法院可以选择:对方住所地、我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建议视情况选择其一。
七、建议熟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履行合同时尽量尽到注意义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此类合同赋予对方解除合同权的地方较多,如能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减少、规范对方的解除权则对我方较为有利。
法务专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