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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民事诉讼 22人阅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孙龙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庭前通过了解案情,并结合今天的庭审,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从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据来看,欠条上明确写了“今欠到孙**现金伍万貮仟园整,欠款人:***2012.4.22”欠条内容已明确显示陈**系欠款人,孙**为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庭审中也承认此条是在原告送货后自己亲笔所写,同时当时现场所付的12万元货款也是被告本人所支付,所以被告所辩称的此条系代席公义所出,庭审中被告并未出具任何席某委托被告支付货款和就余款出具欠条的证据,并且席某也是个人而非**公司,该辩解不仅没有证据而且也不符合常理。

(2)其所提交法庭的所谓**公司的委托书存在诸多瑕疵,首先此委托书系格式文书,陈**及其身份证号系手写,而其他内容为打印,不排除此委托书为事后所补的可能;此委托书上更改的“晶鑫”二字并未加盖委托人公章,具有明显瑕疵;其次,就此委托书的内容来讲,此委托书上明确表示由被告陈负责1、2、3、4、5标的“一切事务”,此“一切事务“说明陈并非是**公司业务员,同时这一观点从被告提供的证人李**的证词中也得到了印证,此证人在庭上证明“工地上缺配件材料啥的都有陈**支付,工资也是由被告陈**发放,而且该证人和**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是施工现场的施工工人,因根据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告陈**不仅具有管理现场、支配材料、支付货款的权利,还具有用工的权利,且被告与**公司及施工工程有挂靠**公司或(分)承包工程两种可能。无论哪种情况被告陈**都具有本案的债务人主体资格,应当偿还所欠原告的全部货款。

二、向被告主张的债务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付款日期5月底”,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供互脊瓦的清单”上虽未写日期但庭上原被告双方都一致确认,此供货时间是在第一次供货也即4月22日后没几天,也在5月底之前,被告在上面亲笔所签的“款未付,陈**”,虽被告不予认可该签字,但当法官当庭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时,其却拒绝申请鉴定。根据该清单上的签名和第一份欠条证据笔迹目测对比,两份签字一致,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到期应支付货款而未支付的,原告有权请求支付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损失并要求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延期支付货款所产生的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的考虑并予以采纳!

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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