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之规定,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黄XX的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一审判决,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判定孩子黄XX由被上诉人抚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上诉人称孩子应由上诉人抚养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上诉书中“上诉人一直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及“黄X每天回家都没有人做饭,只好自己买粉或买泡面吃,有时连续吃了十几天的鸡蛋,吃到呕吐。”上诉人的这一辩称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思辩能力。对上诉人来说什么是一直在照顾呢?如果上诉人一直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应该不会出现黄X回家没有人做饭,也不会出现黄X每天都吃被上诉人买给他的鸡蛋吧!上诉人所谓的照顾就是让孩子回家没有人做饭吃吗?其实,上诉人一直在外,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2012年1月31日被上诉人撤诉后,上诉人不归家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外出住址不详,下落不明长达一年多时间),孩子一直由被上诉人照顾,被上诉人认为鸡蛋比较有营养,买鸡蛋给孩子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被上诉人一直关心黄X的学习,在校伙食费是由被上诉人通过农业银行支付到学校老师麻东明的帐户,并且被上诉人也通过电话跟黄X的班主任杨XX老师询问黄X的在校情况,在开家长会时也参加,这一事实黄XX的班主任及学校可以证实。显然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关心黄X的学习及生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上诉人称“其一直在照顾小孩的生活和学习”的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人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其主张孩子抚养权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的规定,本案中黄XX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并且孩子黄X随黄XX生活时间较长,一审法院判定黄X随被上诉人生活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孩子黄X由被上诉人抚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以上意见谨请法庭考虑采纳!
被上诉人黄XX的诉讼代理人:谭文华律师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