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2日生,住四川省彭山县XX镇。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住湖南省隆回县XX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立即返还2万元钱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0日中午原告一同学李某因买房请求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当晚,李某将农业银行帐号发信息给原告,帐号为6228********75311,户名为李某。2012年9月12日中午,原告突然接到一个信息“你打款就打到农行这个帐户上,帐户号为6228********617,姓名刘某某”。原告下午还要上班,来不及多想就给这个帐号汇款2万元,以为是给李某卖房的房主汇钱。在农行转帐的同时,原告给李某打了电话问是否改了帐户,要把钱打给卖房子的人,李某讲没有改帐户,但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已将2万元转入刘某某帐户上了。被告没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2万元。原告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某某
2013年5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