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公安机关的证明,兹证明хх国公民(或无国籍人)хх(中译名为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国驻华大使馆(或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工作期间未曾受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工作人员。
2、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