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XXX,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湖北省XX市人,住XX市杨林办事处新农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 告:XXX,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湖北省XX市人,住XX市杨林办事处新农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交往后于199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92年1月30日生子XX。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了家庭锁事发生争吵、扯皮,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原告起初为了孩子,相忍为家。2000年10月,被告曾因家务事动手将原告左眼打肿出血;2001年10月,被告又为家务琐事争吵将原告胳膊打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后由原告姨叔XXX出面调解,被告当场下跪,并写下保证书不再动手打人,否则无条件同意离婚。2003年,双方带着儿子XX外出打出,被告恶习复发,再次因小事殴打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儿子XX已年满22岁,原告无须相忍为家,且双方分居多年,原告认为本人与被告的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