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颜**、李**诉我爸我妈酒楼、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颜**的委托指派杨丽律师代理此案。现依据事实法律,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被告一及被告二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
被告一及被告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1、被告二谎称出租房屋(下称涉诉房屋)为自己所有,涉诉房屋没有门牌号标志,无法确定是定福庄96号;
2、被告二对涉诉房屋没有转租权;
3、涉诉房屋的使用权已经登记在被告一之下,且被告一在开业状态;
4、原告向被告二索要涉诉房屋的相关证件时,被告二没有及时提供。
被告二在明知自己对涉诉房屋无所有权、无转租权、原告不可能办理开业登记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二、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系无过错方。
三、由于二被告没有提供附合法律规定的办理开业登记的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二被告应该赔偿。
因北京市统计局没有个体工商户或个体餐饮业的相关统计数据,因此原告提出的54万元的经营性损失是按同等规模正常情况下的利润预估,关于此项请求数额请法庭酌情确定。
由于二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房屋租金、装修款,材料设备款、人员工资及经营损失总计2076772.6元,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的约定,二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告二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代理律师:杨丽
20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