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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行政诉讼 38人阅读
× × × 人 民 检 察 院 、 × × × 人 民 法 院

  共同赔偿决定书

  (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