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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烹饪公司(P.C.LEE CALIFORNIA CULINARY INC)与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因“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民事诉讼 28人阅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600002



投诉人:美国加州烹饪公司(P.C.LEE CALIFORNIA CULINARY INC)



地 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南花街700号1100室(700 South Flower Street Suite 1100 Los Angeles , U.S.A)



代理人:王郁生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18A



代理人:吴京红 法定代表人



争议通用网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



注册服务机构:深圳铭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6)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 2006年1月12日针对通用网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以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600002.



现在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做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 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1月12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1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告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与此同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深圳铭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注册信息。



2006年2月5日,深圳铭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争议通用网址由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



2006年2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传递封面,告知其被投诉人投诉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006年2月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当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及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和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与此同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深圳铭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6年2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鉴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都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2006年2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陈乃蔚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陈乃蔚先生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2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陈乃蔚先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同日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当于成立之日起的14个工作日内,即2006年3月20日(含20日)前做出裁决。



二、 基本案情



本案投诉人对“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则于2004年6月1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了“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文字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转移给投诉人。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于1997年6月和7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注册了“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商标(注册号是第1031844号)和“李先生”商标(注册号是第1079689号)。以上商标至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注册商标;



(2)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是“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第1031844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主要部分“李先生”与投诉人的第1079689号注册商标相同;



(3)被投诉人对“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不享有权利。被投诉人没有在中国注册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商标,被投诉人的业务也与“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无关。



(4)被投诉人注册该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投诉人美国加州烹饪公司的董事长李北祺先生(P.C.LEE)1975年在美国加州洛杉矶创办了“加州牛肉面大王”这一快餐项目,1985年将这一项目引入中国。为了更好地开展这一项目,美国加州烹饪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李先生”、“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p.c. lee ”、“Mr. Lee ”和带有李先生头像的一系列商标。现在美国加州烹饪公司在中国开办的使用“李先生”系列商标的快餐连锁店有270余家,遍及中国的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等地。



这些连锁店的牌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面有中文和英文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文字,有美国加州烹饪公司第1079700号李北祺先生头像商标和第 1079689号“李先生”商标。另一种牌匾上面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文字,有第1079700号李北祺先生头像商标和第1079689号“李先生”商标。此外,这些连锁店的门窗玻璃、吧台灯箱、餐具、纸杯、筷子套、餐巾纸及服务员服装上也都使用了“李先生”系列商标。



这些连锁店通过“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李先生”、“Mr. Lee”和李北祺先生头像等系列商标的使用,突出了对“李先生”的宣传,给消费者的明显印象就是这是使用“李先生”商标的“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店。由于现在中国市场上有许多假冒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店,所以投诉人突出对“李先生”的宣传,可以起到明显的区别作用。“李先生”系列商标通过投诉人的广泛持久使用,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由于“李先生”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所以经常受到假冒。



被投诉人在中国不能进行经营活动,被投诉人在中国也没有自己的网站。被投诉人除了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外,还注册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和“美国加州牛肉面”通用网址。被投诉人的派出企业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在3721注册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实名网址。



被投诉人的派出企业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在中国也经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项目,但使用的是该公司注册的“鸿利”商标。



被投诉人的“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指向http://www.cb-noodleking.com网站,但该网站称版权所有是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而不是被投诉人,该网站称其中文网址是“美国加州牛肉面”。该网站刊登的全部是关于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开展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加盟业务的内容。所以,被投诉人将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注册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将使用“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的网民引入美国鸿利国际公司的网站,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投诉人将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名称注册为通用网址,阻止投诉人使用这一通用网址在互联网上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活动,是为了混淆美国鸿利国际公司使用“鸿利”商标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与投诉人使用“李先生”系列商标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区别,是为了误导公众,其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二)被投诉人答辩称:



被投诉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第778417号商标注册证;有1995年8月23日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名称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2004)美认字第0006172号认证书].以上证件的拥有人和注册人美国鸿利国际公司,代表吴京红。



投诉人因为被投诉人拥有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知名品牌特有名称太受大众欢迎,未经被投诉人的同意,就使用“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作为“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商标,根本这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投诉人首席代表董事长吴京红,是“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品牌的投资人、拥有人、创始人。 1985年将这一快餐引入中国大陆北京,当年最高记录一年开设80多家连锁店,现美国鸿利国际公司连锁店遍及中国的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浙江等地,这些快餐店的名称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和“加州牛肉面大王”,即为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



这些连锁店的牌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面有中文和英文的“Honglee鸿利”“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文字。一种是“Honglee鸿利”“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内使用的餐具上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文字。



由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店品牌的价值不断攀升,使得在中国市场上太多的人假冒被投诉人的品牌名称。“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就是其中假冒的公司之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的主要部分与被投诉人企业名称基本相似相同,让消费者产生识别混淆;而且,李先生牛肉面还有完全使用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快餐店,故意与被投诉人混淆不正当竞争,侵占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牟取不正当利益。所以,通用网址 “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投诉人根本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在于自己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使用,并不在于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不存在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情形。



三、专家组意见



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 关于投诉人的权利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于1997年6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商标,注册号是第1031844 号。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2类,具体为提供饮食供应, 临时住宿服务,即餐馆、临时餐食、自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 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自助食堂,旅馆,预定供膳,宿寄宿处。投诉人于1997年8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有“李先生”商标,注册号是第1079689号。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2类。以上商标现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人对“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所争议的通用网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与投诉人享有的权利或者利益的商标“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相同,其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第1079689号注册商标“李先生”相同,足以导致与该商标的混淆。



投诉人通过对“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李先生”、“Mr. lee”和标有李北祺先生头像的一系列商标的使用,突出了对“李先生”的宣传,给消费者的明显印象就是这是使用“李先生”商标的“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店。起到了明显的区别作用。“李先生”系列商标通过投诉人的广泛持久使用,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称,“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就是假冒的公司之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的主要部分与被投诉人企业名称基本相似相同,让消费者产生识别混淆;而且,李先生牛肉面还有完全使用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快餐店,故意与被投诉人混淆不正当竞争,侵占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牟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组需要指出的是,投诉人注册商标“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的主要部分是“李先生”,而不是被投诉人所称的“加州牛肉面大王”。



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附件[二],被投诉人是一家美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是“有关经营房地产、商业贸易、饮食方面的联络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被投诉人的派出企业美国鸿利国际公司于2005 年2月在中国注册有第778417号商标。根据该商标,被投诉人称自己对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国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档案显示第778417号商标中的文字“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是放弃专用权的。再根据中国国家商标局商标档字[2005]第218号 “关于收回第778417号商标注册证的通知,美国鸿利国际公司的第778417号商标注册证已经被中国国家商标局收回。新核发的商标专用证书将不再体现 ”美国加州牛肉面“的文字。



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



(四) 关于恶意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通用网址: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美国加州烹饪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李先生”、“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商标,该商标目前合法有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附件九证实其在中国开办的使用“李先生”系列商标的快餐连锁店共计217家,遍及中国的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等地,表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由于“李先生”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所以经常受到假冒。2002年2月,美国加州烹饪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18 家使用“李先生”系列商标的假冒“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店。该投诉被工商机关进行了处理并被《长春日报》、《长春晚报》、《新华网》等媒体广泛报道,被称为吉林省处理的第一起“跨国知识产权案”,并被称为长春市10年来十大打假案例之一。2005年7月,美国加州烹饪公司向辽宁省本溪市工商局投诉该市一家快餐店擅自使用美国加州烹饪公司“李先生”系列商标。本溪市工商局根据投诉,对侵权人做出了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 10000元。



投诉人的证据还显示,这些连锁店的牌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面有中文和英文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文字,有美国加州烹饪公司第1079700号李北祺先生头像商标和第1079689号“李先生”商标。另一种牌匾上面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文字,有第1079700号李北祺先生头像商标和第 1079689号“李先生”商标。此外,这些连锁店的门窗玻璃、吧台灯箱上面,这些连锁店使用的餐具、纸杯、筷子套、餐巾纸及服务员服装上也都使用了“李先生”系列商标。



这些连锁店通过“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李先生”、“Mr.lee”和李北祺先生头像等系列商标的使用,突出了对“李先生”的宣传,给消费者的明显印象就是这是使用“李先生”商标的“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店。由于现在中国市场上有许多假冒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店,所以投诉人突出对 “李先生”的宣传,可以起到明显的区别作用。“李先生”系列商标通过投诉人的广泛持久使用,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李先生”是“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商标的主体部分。



被投诉人除了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外,还注册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美国加州牛肉面”通用网址。被投诉人的派出企业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在3721注册有“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实名网址。



被投诉人的派出企业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在中国也经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项目,但使用的是该公司注册的“鸿利”商标。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二十八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被投诉人的“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指向http://www.cb-noodleking.com网站,该网站称版权所有者是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网站刊登的全部是关于美国鸿利国际公司开展“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快餐加盟业务的内容,并且力图向浏览该网站的人表明美国鸿利国际公司才是“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唯一合法的授权人。但是指向该公司网站的通用网址却是“李先生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其行为混淆了其与投诉人的区别,容易误导公众。



被投诉人将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注册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将使用“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通用网址的网民引入美国鸿利国际公司的网站,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投诉人将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名称注册为通用网址,阻止投诉人使用这一通用网址在互联网上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活动,是为了混淆美国鸿利国际公司使用“鸿利”商标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与投诉人使用“李先生”系列商标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区别,是为了误导公众,其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属于主观恶意。



四、裁 决



投诉人对本案争议通用网址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被投诉人对该通用网址或其核心部分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该通用网址的行为有恶意。



专家组裁决:将争议通用网址“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二ОО六年三月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