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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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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二十六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