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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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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第×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法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市××区××大街××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市××区××大街××房。

被告:王五,×××,××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市××区××大街××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有限公司、李四、王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三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一五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