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为XX案件的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律师。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XX终结。
委托人:XX
2014年 月 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
刘兴怀律师:13809317023 13993157257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XX路2601号